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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发〔2018〕7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鄂托克前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精准脱贫攻坚,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鄂尔多斯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18〕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旗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脱贫攻坚的资金。上级用于我旗精准脱贫攻坚的专项扶贫资金均适用对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笫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效发挥资金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安全住房、金融扶贫、创业就业扶贫、生态扶贫、保险扶贫、电商扶贫、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真正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旗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同时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兑付进度。可有效整合教育、科技、文化、社保等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精准脱贫攻坚。将各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和兑付情况,纳入旗对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向扶贫重点嘎查村倾斜,向产业扶贫、健康扶贫领域倾斜,向精准脱贫攻坚主战场聚中。 第七条 旗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国家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深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自治区、市扶贫开发政策,旗委、政府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拨付
第八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市、旗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统筹使用。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牧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牧业生产技术。 (二)健康扶贫。围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为贫困人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开展免费健康体检,购买大病商业保险、健康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民政医疗救助、脱贫医疗补助等。 (三)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牧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饮水安全配套设施、生态建设等。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五)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和扶贫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贴息等。 (六)扶贫项目管理。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七)其它扶贫支出。其它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资产收益扶贫、构建贫困户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精准脱贫攻坚。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配,从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交通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 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实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旗财政在收到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根据旗各扶贫有关部门提出的分配意见,15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由旗财政依规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 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等相关规定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兑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付部分启动资金,预付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兑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兑付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执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属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参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二)扶贫、民族事务等部门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审,并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示;各镇、各嘎查村及其它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各镇政务公开栏、嘎查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旗财政会同旗扶贫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事务、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事务、农牧业、林业、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之前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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