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前旗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鄂托克前旗政府性投资项目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 政发〔2011〕128号)、《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鄂府发〔2011〕87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旗直各单位、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各镇投资实施的项目;城投公司、国有、国有参股公司投资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局是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项目先由旗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旗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开展前期工作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向旗发展和改革局申报。旗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要求予以受理,并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土地、环保、节能、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支持性文件,旗发展和改革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上报后,旗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旗发展和改革局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七条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是财政部门安排 投资计划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遵循概算 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需重新报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第三季度末向旗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建设计划申请,旗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审定,旗发展和改革局即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确需新增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旗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自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旗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旗基建办)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完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等手续后,按《鄂托克前旗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收程序》将项目移交给旗基建办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各项服务的采购均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旗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主要建设内容和投 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旗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调整报告, 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旗发展和改革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的申请。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鄂托克前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前政发〔2013〕21号)文件规定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委托旗基建办建设的项目由旗基建办编制),报请旗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旗基建办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或旗基建办在15日内向旗住建局备案。委托旗基建办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如期接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备案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与监督,并向旗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旗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跟踪审计。旗监察局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监督。旗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鄂托克前旗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