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综合 ;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28日 00:00
名  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前政办发〔2016〕62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5

 

 

鄂托克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加快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10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92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市委三届七次会议和旗委八届九次全委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完善信用信息制度为前提,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我旗社会各界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旗人民政府主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整合各行业的信用信息,根据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依法有序公开各类信用信息。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完善自身信用建设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实际、统筹规划,旗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镇、各部门分工协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完善机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合、共享、发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依法公开信用信息。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旗社会信用基础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旗各行各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立,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取得明显成效;信用产品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建设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按照自治区、市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通过市发改委集中采购并交由旗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方式,整合分散于全旗各领域的信用信息,建设鄂托克前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旗直各部门除自行发布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外,还需向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提供各自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加快重点行业和部门信用系统建设。重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旗市场监管、税务、安监、经信、建设、环保、金融、交通、民政、人社和法院等部门要率先建立健全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档案。各镇各部门要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根据工作职能、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统一的信息征集、发布标准;依托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评价。(责任单位:旗人民法院、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国家税务局、旗地方税务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民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推进地方性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以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共享和披露、信用监督和奖惩、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等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信息报送、社会法人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投诉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旗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旗人民法院、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国家税务局、旗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

(四)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围绕生产、流通、金融、纳税、价格、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业、会展和广告、企业诚信管理、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和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公共安全、司法行政等行业的失信情况,发布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确保守信者得到奖励;对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据已有政策法规进行联合监管、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寸步难行。(责任单位:旗人民法院、旗发展和改革局、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交通运输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国家税务局、旗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

(五)推动信用产品广泛使用。大力推进政府在行政事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资质认定、招标采购、申请政府资金支持、食品安全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评价报告或信用信息报告。提倡企业和个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责任单位:旗人民法院、旗发展和改革局、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旗环境保护局、旗交通运输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国家税务局、旗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

(六)加快信用服务业监管制度建设。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要依法监管旗内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审查具备征信资质的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征信业务的监管;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各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办法。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有效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确保信用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人民法院;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及我旗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全旗广播、电视、网络和报刊等媒体的积极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普及诚信教育,弘扬诚信文化,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6·14 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培养广大群众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在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窗口行业、食品药品企业深入开展各类主题创建活动。将诚信建设作为各类评选表彰奖励的重要标准,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旗委宣传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责任分工

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的要求组织推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动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交换、开放和应用;指导各镇和各行各业信用体系建设。

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负责推进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征信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旗人民法院:负责制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发布标准;全面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公布制度,整理、发布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协助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完善信息发布机制;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信用文化建设;广泛宣传报道各类诚信人物和诚信主题创建活动。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监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负责制定企业产品质量信用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企业产品质量信息;负责制定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信用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工业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负责制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本部门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领域诚信信息征集和发布标准;整理、发布建筑领域诚信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征集和标准;整理、发布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与其它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民政局:研究确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范围,依法采集和整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制订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公开标准。建立健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动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务员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制度。负责整合完善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信息档案,研究制订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旗国家税务局、旗地方税务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纳税信用信息档案,整理、发布企业纳税信用信息。研究制订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配合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完成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它方面的工作。

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根据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按部门职能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逐步完善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实施阶段(2016年)。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益重视,一些新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出台后,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和体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最新安排部署,成立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1.召开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信息报送办法。

2.根据自治区和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鄂托克前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3.围绕食品药品安全、工业生产、建筑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纳税、经营、逃废银行债务、履行生效判决文书、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失信情况,各信用信息发布部门要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各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统一的信息征集、发布标准,适时发布诚信红黑名单

4.启动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开发的内蒙古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开展农牧户和小微企业信息采集和建档工作。

(二)深入推进阶段(2017年)。重点信用信息发布部门要依托行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评价、公开和共享,实现红黑名单发布常态化。

1.进一步加强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与各重点信用信息发布部门相关平台接口对接,并与自治区、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互联互通。

2.研究制定我旗社会法人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及操作细则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信用体系基本建立阶段(20182020年)。在重点信用信息部门发布各类红黑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充实内容,加强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对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

1.不断充实完善个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逐步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旗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互通共享。

2.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建成覆盖全旗的全社会信用体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推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不定期召开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推动各行各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镇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提供资金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与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应纳入旗级年度财政预算,给予充分保障。(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旗财政局;配合单位: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建立协调机制。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听取、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及时研究解决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各镇各单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先行先试。(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要求,研究制定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明确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的职能职责,开展分类考核;针对各成员单位和各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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