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鄂托克前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0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双公示”工作是国务院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确定的权利清单内容为基准,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工作责任主体,规范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无遗漏,到2016年8月初,全旗各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实现7个工作日内“双公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旗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国家、自治区、市、旗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已建的全国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信用鄂尔多斯”、“信用鄂托克前旗”网站及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和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3.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旗发展和改革局为全旗“双公示”工作的牵头部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对口主任为“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旗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各相关部门应安排本部门办公室或承担综合协调工作的具体股室及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双公示”工作,各部门具体履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业务股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具体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牵头推进“双公示”工作,并确定一名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公示内容和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工作,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1.行政许可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定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工作准备及信息反馈
2016年7月15日前,各部门将本部门确定的“双公示”工作牵头科室和负责人名单、相关业务科室(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人名单,以及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报送旗“双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局),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将本地区确定的“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名单,以及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报送旗“双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启动及相关要求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镇务必于7月中旬启动“双公示”工作,完成信息账号报送、目录公示等工作,全面向社会公示本地区本部门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镇“双公示”工作任务务必于2016年7月15日前全部到位,确保从2016年1月开始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及时、持续予以公示。国家、自治区、市规定应当公示其他年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的安排及时间表予以推进落实。
六、统一规范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信用鄂托克前旗”网站。
旗信用管理中心通过“信用鄂托克前旗”网站设立专栏公示有关部门、各地区报送的“双公示”信息,并将“双公示”信息报送至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鄂尔多斯”网站。
七、工作要求
“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紧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完善“双公示”工作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设计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各类网站、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示公开。旗信用管理中心将在“信用鄂托克前旗”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专题栏目按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三)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生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