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综合 ; 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00:00
名  称: 鄂托克前旗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前政办发〔2017〕110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前旗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鄂托克前旗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立跨镇、多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有效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 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自治区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内发改财经〔2016〕1051号)要求,现就我旗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公平竞争,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 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二)完善制度,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共享、 发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建立跨镇、跨部门、跨领域、跨行 业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重点突破,统筹推进。从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

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 点领域入手,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 领域。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的基础性规章、制度完善;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取得明显成效;信用信息的异议和修复渠道畅通;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内政发〔2014〕108号)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2015版)》要求,对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据《鄂托克前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前政办发〔2016〕63号),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七个工作日“双公示”工作。根据地区、行业特点依法建立本辖区、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取切实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准确、及时向全旗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更新各类信用信息。(牵头单位: 旗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有行政管理职能各部门)

    (二)加快完善全旗信用信息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全旗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功能,充实“鄂托克前旗信用网”网站内容,积极推进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通过平台共享、整理、查询全旗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牵头单位:旗发改局;责任单位: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部门)

    (三) 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制度。各部门、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购、招标投标、行政(核准)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评先评优、资金扶持,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中,应当依法查询行政相对人在旗级以上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以此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责任单位: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部门)

    (四)金融服务中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各金融机构在 融资服务中应当依法查询服务对象在旗级以上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并作为重要参考。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依法查询旗级以上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促进交易双方信息对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支行;责任单位:旗各大金融机构)

    (五)探索在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对工程建 设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政府购、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 评估、融资担保、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中介服务、股权投资、 融资项目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稳定的重点领域,探索率先推进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旗住建局、经信局、国土局、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食药局、民政局、环保局)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在财政资 金补助、政府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 授予荣誉称号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要优 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实行优 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主 体,按照失信类别和程度,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 和各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要求,落实失信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牵头单位: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全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充分发挥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征信机构要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各 镇、各部门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依规用具备合法资质的征 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需经旗级以上信用信息平 台和“鄂托克前旗信用网”网站公示后,方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牵头单位:旗发改局;责任单位: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部门)

    (八)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支行、旗发改局)

    五、主要步骤

    (一)制度建立阶段(6月底前)。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信用记录核查的规范、标准。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及操作细则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 试运行阶段(8月底前)。政府购、招标投标、行政(核准)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重点领域启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信用记录核查制度,启动信用核查机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不足。

    (三)正式启动实施阶段(9月底前)。政府购、招标投标、行政(核准)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评先评优、证券发行、资金扶持等重点领域启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信用记录核查制度,正式规范运行,将信用记录查询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旗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方案的要求,将此项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建立协调机制。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镇要加强协调与统筹,主动作为,推进在本地区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有条件的镇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先行先试。

    (三)提供资金保障。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尽量减少人为干预,保证信息的应用客观、公正。旗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

(四) 加强监督考核。随着国家“城市信用测评工作的开展和自治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各镇、各部门要在每年的6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进展情况报送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发改局、人民银行鄂托克前旗支行、旗编办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各镇、各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考核结果作为各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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