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下简称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职责、组织原则、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根据《党章》、《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及《鄂托克前旗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为努力建设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环保型的大型现代化能源化工基地”而卓有成效的尽职履责。
第三条 党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务实为民,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二章 开发区主要职能
第四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开发区有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负责制定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按照权限负责开发区财政运行管理;协调开发区税收收入的收缴、转化、清算等业务。
第七条 按照权限,负责开发区规划管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执法监督、上海庙镇区城镇管理、生活服务等工作。
根据授权或委托,在开发区范围内行使旗级规划管理审批、项目核准备案、土地管理、招投标、林业行政审批、水务管理等权限。
第八条 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投资洽谈、咨询和协调服务,组织和监督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第九条 负责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开发区开发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争议,处理开发区有关涉外事务。
第十一条 负责开发区干部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党工委由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管委会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室、部、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合署办公,开发区领导班子实行党工委书记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书记主持党工委全盘工作,主任主持管委会全盘工作。副书记、副主任分别协助书记、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 开发区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必须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作出决定并负有领导责任;受书记、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书记、主任报告,对涉及党工委、管委会方针政策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书记、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主持党工委、管委会工作。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在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书记、主任报告。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职能,承担责任,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凡涉及开发区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复杂敏感问题等重大决策都应当事先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党工委、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基本准则,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机构平台,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开发区的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开发区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开发区门户网站、简报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实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管委会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时召开,党工委委员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程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
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
(一)决定开发区党的建设、宣传思想、精神文明、社会管
理等方面的总体思路方案;
(二)讨论研究在干部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三)研究决定开发区人事制度改革、人才引进、就业培训等政策方案;
(四)研究决定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审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开发区财政预算;
(三)讨论通过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工作实施方案、向上级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开发区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统筹安排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开发区工作中涉及长远发展、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研究提交开发区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通过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主任、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随时召开。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及相关机关企事业人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通报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开发区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开发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需要开发区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副书记、副主任及党政办主任参加,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通报重要会议、重要考察调研情况,安排部署开发区内的日常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审计监督等工作;
(二)听取开发区各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贯彻执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重要决策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通过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等。
(四)讨论研究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资金筹措及安排、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工委、管委会可召开书记、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专题会议由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常务副书记及议题相关的党工委委员审核后报书记确定;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常务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书记确定。
提请开发区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议定或书记确定,提请管委会会议的议题由管委会主任确定。
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管委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全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拟定。
第三十四条 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管委会会议、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筹备,凡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党政办公室必须认真审核,会议一般要提前1天通知,会议材料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指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相关会议,也可以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管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党政办公室。
(三)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管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副书记或副主任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奖惩事项,要逐个表决。
(四)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和管委会会议的,党工委书记或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会议的议决事项,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书记、主任综合反馈会议决议事项的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七条 对主送党工委、管委会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收发人员统一登记呈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审批,然后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报请领导阅批。
第三十八条 除领导交办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将文稿和请示、报告直接送领导本人,不得越级请示和重复请示。未按正常渠道上报的文稿和请示、报告,领导同志不予签批,可转党政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性的公文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第四十条 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制发的决定、请示、报告,按公文审批程序先由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分管政务)和主任审核后,经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和分管领导会签,并根据分工,一般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发,也可以由分管常务工作的领导与主要领导沟通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必须提交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文。
通知、通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批复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意见,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按审批程序送审后,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需经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各部门报送党工委、管委会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凡不符合要求的,由党政办公室退回发文部门重新办理。
第八章 督查落实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落实制度。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各内设职能部门对部署的各项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第四十二条 督查的工作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开发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园区企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并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审计室做好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督查工作采用催办督查、跟踪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评制和通报制。
第九章 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党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党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度,坚决执行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管委会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管委会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党工委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 开发区各部门发布涉及开发区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需经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党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开发区请假报告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五十条 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应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一条 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第五十三条 党工委、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四条 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企业、社区、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时,要轻车从简,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五条 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公务活动、
到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