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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7〕4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四位一体”城乡 保洁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托克前旗“四位一体”城乡保洁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etkqq00-2017-0001
鄂托克前旗“四位一体”城乡保洁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旗“四位一体”城乡保洁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环境,结合城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旗除旗政府所在地、上海庙开发区建设用地以外区域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环卫设施管护等。 第三条“四位一体”城乡保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镇要成立和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从现有编制人员中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保洁员和清运车辆驾驶人员由各镇人民政府选聘、培训,签订聘用合同。各中转站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驾驶人员由旗环卫局选聘、培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每个镇驻地配备5名保洁员,每个住户相对集中的社区、居民点、嘎查(村)至少各配备2名保洁员,住户分散的嘎查(村)至少各配备1名保洁员;每辆车配备一名专职驾驶员;各驻地企业自己配备专职保洁员。保洁员和驾驶员要身体健康、爱岗敬业,树立不怕脏、不怕累、不怕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六条 保洁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责任区内主次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带、路边水沟、池塘等清扫保洁,每天巡回保洁,做到干净整洁,无遗留垃圾;公共厕所做到每天清洁卫生;桶内垃圾及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负责本责任区内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督促引导农牧户保持门前屋后卫生,落实“三包”责任制。驾驶员的主要职责是: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车辆应定期保养维护,车容整洁;做到车走地净,垃圾桶及时归位,确保垃圾箱(桶)周围干净整洁,无散存垃圾和污水;密闭运输,无抛、洒、滴、漏等现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限、超高运输。 第七条 各社区、嘎查(村)要成立环境卫生监督员队伍,人员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卫生监督组长。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纠正;负责对保洁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形成台帐,作为考核保洁员的依据;负责对保洁员的考核;监督引导农牧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做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包括镇驻地、社区、居民点、嘎查(村)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公厕保洁、公路沿线垃圾池垃圾清运,嘎查(村)垃圾收集点垃圾清运;做好环卫设施管护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 旗交通局负责国道、省道、高速、一级公路隔离网内及县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的环境卫生,经营性公路界内环境卫生,由经营业主负责,旗交通局负责监管。 第十条 旗环卫局负责对各中转站所收集的垃圾进行压缩,运输至旗垃圾综合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各镇人口数量、地理环境,敖镇建设垃圾综合处理场1座、垃圾压缩中转站1座,上海庙镇垃圾压缩中转站2座,昂素镇垃圾压缩中转站2座,城川镇垃圾压缩中转站4座,各镇公路沿线垃圾池96座。 第十二条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各镇驻地、社区、居民点按每20-25户配备小垃圾箱1个,各嘎查(村)按每20-25户配备大垃圾箱1个。第一批次全旗共配备清运车9辆,转运车2辆。
第五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垃圾收集处理采用“户清洁、村收集、镇转运、旗处理”的模式运作,建立旗、镇、嘎查(村)三级环卫管理网络,健全“四位一体”运行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3+1”常态化监管机制,即旗督查镇、镇督查村、村督查户和社会监督,要有检查台帐,检查结果与奖惩挂钩。健全环境卫生“督查—抄告—整改—反馈”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各镇要建立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努力达到“四有”要求,即有垃圾处理设施、有专人管理、有经费保障、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镇要制定落实卫生公约、保洁员职责、卫生监督员职责、门前“三包”责任四项制度,加强规范化长效管理。在各嘎查(村)设立文明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
第六章 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确保农牧户庭院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具体做到“四干净”(即:房前屋后干净、厕所周围干净、田间地头干净、垃圾池(桶)干净)、“四无”(即:房屋周边无塑料袋、无乱堆乱放、无柴草遍地、无乱倒垃圾情况)。 第十八条 省道、县道及通村干道和村内道路两侧可视范围无暴露垃圾。垃圾定期收集清运,无堆积,定期对垃圾箱(桶、池)进行卫生处理,无病害传染。 第十九条 河道、沟渠、路边水沟、池塘无淤积物、漂浮物,实现底清、面洁、岸净。 第二十条 各镇驻地街道卫生保洁,达到“六无”、“六净”标准,即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粪土、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粉尘煤尘;路面净、路牙净、人行道路面净、雨水口净、树穴净、墙根净,路面清洁见本色。车辆车容整洁,公厕洁净,无蝇蛆。 第二十一条 中转站做好垃圾压缩和周围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要及时将运到的垃圾压缩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做到即存即清,无积压。 第二十二条 各景点、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绿化带)内无积存垃圾、无砖瓦石块、无堆积杂物;各驻地企业、集贸市场及周边卫生整洁,无垃圾、无污水。 第二十三条 实现农牧业生产性垃圾源头减量,按规定分拣垃圾,分出金属类垃圾、纸、玻璃、塑料泡沫制品等可回收垃圾进行变卖;建筑垃圾、渣土进行就地填埋;妥善处置农药化肥包装物、农膜、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推广农作物秸秆加工利用技术;合理处理餐厨垃圾、污水。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旗财政将“四位一体”城乡保洁工作经费纳入各镇财政预算,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关资金。主要用于农牧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保洁等日常运行及环卫设施维护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鼓励各嘎查(村)建立“村集体出资、一事一议农牧民缴费、社会力量捐助”多元化筹集的合理经费分担机制,用于补充嘎查(村)保洁费用,为“四位一体”城乡保洁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按照《旗“四位一体”城乡保洁作业质量标准》对体制建设情况、“三堆两垛”清理情况、现场作业质量情况、公路沿线、环卫基础设施、日常管理情况等项目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方式。采取月考核(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季通报、年总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旗对各镇考核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考核抽查社区、嘎查(村)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对于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整改意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并按时限要求复核整改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照考核标准双倍扣分。 第二十八条 计分办法。按照《旗“四位一体”城乡保洁作业质量考核评分表》计算得分。各镇考核成绩每季度一汇总、一排名、一通报。年度总评分为日常考核成绩和群众满意度调查成绩两部分,各占50%的权重。每年对各镇至少组织两次群众满意度调查。 年度成绩分值计算方式为:各镇年度总成绩=季度汇总成绩×50%+满意度调查得分×50%。 第二十九条 考核奖惩。年度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公示各镇成绩,公示异议期三天,无异议视为各方均认可考核成绩,分别给予各镇差异化考核加分奖励,将纳入各镇年底实绩考核。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镇年底实绩考核加10分;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镇年底实绩考核加8分;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镇年底实绩考核加6分;考核得分在60—69分的镇年底实绩考核加4分;考核得分在59分以下的镇年底实绩考核不加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鄂托克前旗“四位一体”城乡保洁作业质量考核评 分表 附件:
鄂托克前旗“四位一体”城乡保洁作业质量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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