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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7〕38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5〕30号),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促进全旗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范围。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或决定条件的有偿服务统称为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中介服务机构范围。审批部门所属或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举办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清理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对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于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在审核确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要坚持下列标准: (一)以权责清单为基准。中介服务事项依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是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或批准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三是有偿服务 (三)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作为设定依据。 (四)设定依据必须明确,即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有偿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梳理审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2017年5月26日前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清理结果纸质件及电子版报旗人民政府法制办312办公室并进入“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172.37.22)进行填报。 (二)公布实施。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填报完成后,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的条件。清理规范后的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全部进驻旗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开展业务,接受监督。 四、相关要求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有机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确保全旗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陈乌兰;联系电话:7623339)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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