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劳动、人事、检察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00:00
名  称: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一)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订立相关协议,就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或成果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及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依据离岗创业前的工资和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三)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由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项目评选、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离岗创业期间的表现、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年度考核档次确定、职称评审、专家项目评选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四)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原单位,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提前返回单位工作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原单位应及时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遇有机构改革、原单位撤销、合并、转制等情况的,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参与改革,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科研项目和成果,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社会保险、保密、成果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一)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二)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三)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创新。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做到真正切实管用;要加强组织实施,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落实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搞好跟踪服务,切实解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中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投身创新发展实践提供人事政策保障。同时,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和协议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对弄虚作假,以科技创新创业名义,变相“吃空饷”的,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将离岗创业人员情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将本年度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人员数据和情况,在每年年底统一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主办: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公开邮箱:eqqwangxinban@163.com 分辨率:1024*768或以上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公司 蒙ICP备050064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