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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7〕133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 取暖用煤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鄂托克前旗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 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 〔2017〕56号)要求,为确保我旗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按照以工补农、惠及群众、好事办好的原则,向全旗低收入农牧户发放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帮助广大农牧民解决冬季用煤问题。 二、供应范围和标准 (一)供应范围 按照内政办发〔2014〕4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2017年度全旗收入农牧户是指人均纯收入低于23218元的鄂前旗籍常住农牧户。 (二)供应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 〔2017〕56号)要求,对我旗现有的低收入农牧户按每户600元的标准发放现金补贴,严格做到应补尽补。 (三)供应时间 2017年9月30日前。 三、组织实施 (一)统计核实发放户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低收入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发 〔2017〕56号)发放标准要求,各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调查公示等工作程序,立即开展统计工作,把核实常住低收入农牧户工作做细做实,对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将统计核实结果及时报旗煤炭局汇总。 (二)供煤职责分工 1.旗煤炭局负责总体协调工作,与各镇人民政府对接核实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常住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户数,并及时汇总上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各镇人民政府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标准统计本镇符合条件的供煤对象,并及时上报旗煤炭局。 3.旗统计局协调做好各镇低收入农牧户的统计核实工作。 4.旗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发放资金配套比例要求,按时足额拨付发放资金,并由旗煤炭局统一打入由各镇提供的低收入农牧户名单的“一卡通”账户。 5.旗纪委监察局、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做好冬季取暖用煤现金补贴发放的监督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供煤工作的领导,旗人民政府成立全旗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建军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 平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阿拉腾乌拉 敖镇镇长 热 希 上海庙镇镇长 额尔登毕力格 城川镇镇长 王 琳 昂素镇镇长 吉日木图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阿有希 旗财政局局长 贾向兵 旗经信局副局长、煤炭局局长 刘树国 旗统计局局长 乌云娜 旗审计局局长 石润宽 旗农牧业局副局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陈希杰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双喜 旗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旗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日常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旗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贾向兵同志兼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立即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自治区对农牧户、常住农牧户、低收入农牧户的界限和标准,明确界定办法,细化操作程序。供煤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公示发放对象,公开标准、程序和结果,确保发放工作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配合做好农牧户统计、核实工作及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三)强化跟踪督查。旗纪委监察局、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全程监督供煤工作,严肃查处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同时,旗煤炭局要组织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不定期督查各镇供煤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2017年各镇农牧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发放统计表 2.2017年各镇居住户户数统计表 3.各嘎查村低收入农牧民户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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