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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7〕147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鄂托克前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2020年)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鄂托克前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年—2020年)》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鄂托克前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2017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意见》及《鄂尔多斯市美丽乡村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我旗将完成41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2017年完成11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其中敖镇完成4个建制村(巴郎庙村、漫水塘村、三道泉则村、塔班陶勒盖嘎查);上海庙镇完成2个建制村(八一村、特步德嘎查);昂素镇完成3个建制村(阿日赖嘎查、巴彦乌素嘎查、大水利社);城川镇完成2个建制村(城川嘎查、苏坝海子村)。主要任务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通过持续整治促使全旗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做好与秸秆综合利用、天然气供热供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庄绿化等工作的衔接,整合相关资金渠道,提高综合整治成效。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环境状况、自然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选取治理技术和模式。对于集中居住区的村庄,生活垃圾、污水、畜禽粪便必须集中处理;对于人口分散居住的村庄可采用无动力或微动力的生态化处置方式处理,要考虑长期运行管理成本。在人口集中的生态移民区鼓励统一实施天然气集中供热供暖。 (三)创新机制,市场运作。整合农村牧区各类优惠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创新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政府向社会购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护等公共服务。积极培育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市场主体,探索农村环保设施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运营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四)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各镇人民政府是改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绿色惠民要求贯穿深化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全过程。要做好规划方案编制实施、资金保障、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美与人文美、精神美相得益彰。 三、整治内容 鄂托克前旗2017—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污染治理四项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各镇开展摸底排查工作,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本着“能吃地下水不吃地表水、能集中供水不分散饮水”的原则来开展工作,在上述基础上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对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供水人口小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同时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执法联动长效机制,不断开展专项执法和水源地环境整治,依法取缔保护区(或范围)内排污口,依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建立水源地管理档案,制定应急预案,强化污染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并对村民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居民饮用水合格率在90%以上。(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水务局;配合部门:卫计局、环保局)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施源头二次减量,首先在农户一次分类减量过程中实施“六个一点”工程,填一点(建筑垃圾、煤灰用于填路),沤一点(杂草、无法再利用的餐厨垃圾)、埋一点(动物尸体)、卖一点(可回收的塑料、玻璃、废铁)、收一点(有毒有害)、用一点(一般餐厨垃圾喂猪喂鸡)。其次在村庄垃圾集中点进行二次分类减量,对一次分类的再次梳理,增大就地消化力度(变卖、利用),在上述基础上实施垃圾集中转运处理。结合实际,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旗处理”的方式处理;其他村庄的生活垃圾可通过适当方式就近就地卫生填埋处理。在实现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全覆盖基础上,大力开展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2019年底,全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制村覆盖率达到80%。(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环卫局、环保局)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主要考虑冲厕水、餐厨水、洗衣水、洗浴水,处理模式有动力、微动力、无动力等,处理技术有生态湿地、太阳能、净化槽等,各种污水处理模式、收集处理工艺各有优缺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关键是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离城镇较近的村庄,污水可通过管网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相对较多的村庄,可选择净化槽污水处理技术进行集中收集处理,虽然前期建设成本高,但后期运维成本低,比较适合;人口较少的分散偏远村庄可采用生态消纳的方式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牵头部门:住建局;配合部门:环保局)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 鼓励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对于规模化养殖厂、养殖小区等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量较大的地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建设堆肥、有机肥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对于散养、放养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采用在养殖圈内进行自然的填土发酵后,采用还田上地土地消纳的方式处理处置。另外在养殖较为集中的村庄,可将养殖区域统一集中建设,与居民区分开,便于统一集中管理和处理处置,利于提升村庄整洁度,改善村庄环境质量。经过整治的村庄,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牵头部门:农牧局;配合部门: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十三五”期间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方案,扎实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充分整合部门资源,实施上下齐抓共管,健全项目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应充分发挥抓总作用,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建设指导;发改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备案等有关工作;农牧部门负责村庄畜禽养殖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设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水务部门做好农村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工作;卫生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安全检测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涉农资金的统筹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要素保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筹的资金筹措机制,增强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资金的保障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市级以上财政奖补资金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财政局要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切实加大整治相关资金整合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购、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严格监督考核。开展监督检查。旗环保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水务、农牧、卫生、发改部门组织开展对已建成设施的考核验收,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提出整改要求;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设施运行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各镇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领导。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强化督促指导。从旗直部门中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督导组,定期赴各乡镇、各村开展项目建设督导。各镇、各部门于每月1日前将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梳理汇总后按要求报送至局旗环保局,同时抄送旗水务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鼓励村集体和农户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出资投劳改善农村环境。加大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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