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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发〔2017〕11号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7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7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坚持让群众得实惠的原则;坚持阳光征收的原则。 第三条 在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旗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和论证,对房屋征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该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房屋区域内有关情况上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收回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并交回相关部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发布征收决定后,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城市执法、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城镇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进行整体改造;同意改造的被征收人未达到80%的,有改造意愿的个别被征收人可单独提出改造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征收。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与面积以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标明为准;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没有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与土地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旗住建局、国土局、城市执法局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及时提供相关审批情况说明,其他相关部门和镇政府予以积极配合。对因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缺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第十条 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旗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监督测绘、评估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日期内签订异地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房屋置换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 (七)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八)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九)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十)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十二)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 (十三)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按照内政发〔201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开选房、先签协议先选房、有序搬迁”的原则进行安置。 征收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应征房屋二次装修、附属设施补偿。 第十六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旗人民政府在敖勒召其镇中智豪邸、悦民雅筑、上海庙镇泰山家园等范围内按照相关程序统一选定。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限期内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1.2比例调换。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依照选定的估价机构抽样测算的市场价执行(详见附件)。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复核评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住宅平房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异地产权调换为多层毛坯住宅楼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总补偿价值包括房屋价值、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等;多层毛坯住宅楼计算总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进行调换,互找差价(建筑面积在140㎡以上的被征收房屋至少调换125㎡以上的多层毛坯住宅楼房)。 被征收住宅平房的价值按照类似新建同类平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住宅平房原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条 对《房屋所有权证》为住宅楼房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异地产权调换多层毛坯住宅楼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总补偿价值。总补偿价值包括楼房价值、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多层毛坯住宅楼计算总价值与被征收楼房的总补偿价值进行调换,互找差价。 被征收楼房价值按照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被征收楼房原室内装修价值、附属设施价值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办理安置房屋产权证所需的税、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办证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享受以下补助费: (一)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住宅8元/㎡/月,第一次支付6个月,剩余的在回迁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分期支付至回迁为止,营业用房一级地段 40元/㎡/月,二级地段30元/㎡/月,三级地段20元/㎡/月。 (二)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现房的,自选定房屋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500元/户。 (三)非住宅房屋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交回工商税务证,办理请假手续确属停业停产的,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纳税额反映的平均收入补偿至交付回迁房或一次性分地段一级地段500元/㎡,二级地段380元/㎡,三级地段280元/㎡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鼓励居民按时搬迁,除正常补偿外,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总占地面积小于240㎡且容积率小于0.6的,按800元/㎡给予补偿(含地价)。 (五)对砖混违章建筑,按其建筑面积500元/㎡的标准计算,其他结构以此为基数下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5月27日印发的《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鄂前政办发〔2013〕25号)。
附件: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7年各类房屋及土地价格 参考表
附件
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2017年各类 房屋及土地价格参考表
一、 房屋价格 1、 住宅用途 住宅平房:
注:此价格包含三类住宅地价。 住宅楼房:
注:此价格包含地价。 此价格为标准层价格,以混合结构六层住宅楼为例,二、四层为标准层,一、五层在标准层基础上下调160元/m2,三层在标准层基础上上调160元/m2,顶层在标准层基础上下调320元/m2。钢混结构多层住宅楼三层为标准层,楼层差价为80元/m2,顶层在下一层的基础上下调80元/m2。 2、商业用途:
注:此价格包含地价。商用楼房楼层调节为二层下调35%,三层递减35%,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8%,核心商业区调节率为+20%,小街小巷道地段调节率为-10%。 二、 土地价格 1、商业用地:
2、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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