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内设各部、室、局(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开发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出台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出差的,应当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出差的,应当乘坐三等舱;乘坐飞机出差的应当乘坐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出差的,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另行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人员住房标准为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负责人、报账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局要强化对开发区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纪检监察审计室、财政局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庙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