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工业、交通;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年08月15日 00:00
名  称: 关于设置陶鄂铁路鄂前旗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文  号: 鄂前政发〔2016〕20号
   鄂前政发〔2016〕20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设置陶鄂铁路

鄂前旗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划定新建陶鄂铁路鄂前旗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新建陶鄂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新建陶鄂铁路鄂前旗段为普速单线铁路,铁路安保区范围包括自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普速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普速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普速铁路为12米;

4.其他区普速铁路为15米。

其中,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二、新建陶鄂铁路鄂前旗段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新建陶鄂铁路鄂前旗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范围设立标桩,各镇、各部门及沿线企事业单位、个人要依法给予支持。

三、新建陶鄂铁路鄂前旗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特此公告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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