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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7〕33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 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有关要求,有效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旗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公路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张建军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 平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贺永东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陈希杰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纪 雄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边子文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郝占国 旗公安局副局长 柳天云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苏占前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贾向兵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吕俊祥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 勇 旗交管大队大队长 樊 波 敖镇副镇长 王建林 上海庙镇副镇长 冬 季 城川镇副镇长 贺西格吉雅 昂素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吕俊祥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质量超过规定限制的行为。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整治公路货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交发〔2016〕1386号,下称《方案》)中关于车货总重限定的认定标准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严格据此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路面联合执法,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同时做好重点货运源头监管、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完善、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工作职责。各镇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排查辖区内的矿山、物流区等货物集散地,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旗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上下协调联动整治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稳定;要督促辖区内重点源头货运单位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驻站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食宿等保障。 (二)旗直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旗交通运输局: 1.负责实施货运车辆检测称重,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在治超站区、货车流量较大的公路开展流动检测,将车辆引导至就近的超限超载检测站或旗区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并公示的执法场所检测称重,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对违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在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各超限超载检测站负责提供执法民警的工作、生活用房。执法民警就餐、采暖等生活待遇与交通部门执法人员相同。 2.根据各镇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数量,足额配备驻站人员,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监督企业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监控设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并严厉打击擅自改装车辆非法行为。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车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3.根据治理超限超载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路超限超载卸载点;在通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设置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阻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要加强统筹协调,为农村公路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强化农村公路限宽限高设施的保护管理。 4.督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时制定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安装检测设备,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要求收费经营单位保存通行时段车道录像,并作好记录、登记车辆号牌等相关工作,依法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及企业。 旗公安局: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检测,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罚款、记分。在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方案》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根据当地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货车流量和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量,安排相应警力进驻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量大的超限超载检测站按照“四班三运转”的模式配置警力。依法处理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堵塞车道、破坏设施、聚众闹事、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货证不符的,由经信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旗煤炭局:负责煤炭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进行合法装载,禁止超过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得货运车辆驶出;要全面清理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对于手续齐全的煤场要加强管理,严禁车辆二次超限装载;对不按规定装载的煤炭生产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具体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旗区及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的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检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旗交通运输局、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工作实践,深化路警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各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精心谋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要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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