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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7〕123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编制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8号)精神,旗人民政府决定编制旗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 按照自治区、市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旗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清单。 二、 工作标准 各镇、各部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中的证明事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证明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是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项目。 2、证明事项必须由其他行政机关提供,而不能由社会组织提供,以区别于中介服务事项。 3、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是合法依据。 4、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必须明确,即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三、实施步骤 (一)梳理审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全面梳理编制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清单,于2017年9月1日前将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清单编制结果纸质件报旗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中心105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554707897@qq.com。 (二)公布实施。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报送完成后,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旗人民政府同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保障。旗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公布之后,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批准的条件。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联系人:陈乌兰;联系电话:22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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