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 2017年12月)
科技奖励制度是鼓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的一项重要制度,科学技术奖是科技奖励制度的具体体现,对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我区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创新型内蒙古目标,建立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内蒙古实际的科技奖励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推动自治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创新发展。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为提升科技水平、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服务。
(二)激励自主创新。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三)突出价值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加强科研道德和学术生态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争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四)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区实际,调整奖项设置,完善奖励结构,严格评审标准,建立惩处机制,健全诚信制度,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重点任务
改革完善我区科技奖励制度,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诚实守信、质量优先、突出功绩、宁缺毋滥,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激发积极性。
(一)实行提名制,改变奖励申报方式。
改革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行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提名的制度。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履行相应程序,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机制。
科技成果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提名者要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提名奖种、等级建议。提名者提名的成果等级与提名成果获奖等级情况将适时公布,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提名资格动态调整机制。
设定成果提名的基本条件,提高提名成果水平。简化提名成果内容,防止材料低水平堆砌,降低提名方的工作强度。
(二)设立技术发明奖,完善科技奖励结构。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目前分设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个奖种的基础上增设技术发明奖,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有关程序向国家报批,形成体现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科学奖;体现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的发明奖;体现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进步奖成果链式格局,使科技奖励能有效覆盖科学技术及研究开发的各个阶段。同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结构,适当调整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数量。
(三)制定相关纪律,明确主体职责。规范评审行为,制定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的评审纪律,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明确奖励活动主体职责,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承担相应责任,并与被提名者共同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并对本人的评审结果负责;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评审结果,坚持形式审查合格成果、自治区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结果三公开制度;严禁提名涉密成果,强化科技保密工作;加强提名前成果完成单位公示情况的抽查,防止暗箱操作;扩大形式审查合格成果内容的公示范围,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完善异议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