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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规范教育行业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教育部门依据涉及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学校、幼儿园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三条 建立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抽查对象,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条 将辖区内所有公办、注册民办学校、幼儿园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建立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五条 重点对公办、注册民办学校、幼儿园校园安全、教育管理、食品卫生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 第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等原则。在保证日常巡查频次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随机抽查。 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等制度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九条 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发起股室应当于抽查结束后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反馈)。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查对象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对外传递信息,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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