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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8号)精神,设立鄂托克前旗文化旅游广电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旅行社设立审批上报职责。 (二)增加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的职责。 (三)增加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的职责。 (四)增加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设立、变更审批的职责。 (五)增加出版物零售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零售业务审批的职责。 (六)增加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职责。 (七)增加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审批职责。 (八)增加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职责。 (九)增加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的职责。 (十)增加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审批职责。 (十一)增加电影放映许可审批职责。 (十二)增加境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立许可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文化、旅游、艺术、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拟定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系统机制体制改革。 (二)研究拟订全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学事业及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各门类艺术事业的发展;指导、协调管理全旗各类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人才培训工作。 (三)组织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文化站、文化室及广播电影电视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全旗乌兰牧骑、文化馆(站、室)、图书馆、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等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建设,负责有关专项经费的分配与监管工作。 (四)负责监管全旗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市场;负责全旗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按照权限负责全旗文化、旅游市场各经营单位的审核、变更、注销,以及规范运营管理;培育和完善文化、旅游、文物和广播影视市场,指导、监督、管理全旗文化、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监管从事演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新闻出版的民办机构;负责全旗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立、撤并和电影放映、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拟定全旗文化市场“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旗文化及旅游市场的统计工作。 (五)按照权限负责全旗文艺类产品参与导向性活动、对外文化交流以及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和报批工作,监管全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六)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负责新闻制作、宣传、传输及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指导、管理和协调。监管全旗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 (七)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全旗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健全保护名录体系,开展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管理文博事业发展,研究拟订全旗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文物抢救、保护和利用;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八)指导、管理全旗对外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交流及宣传工作,拟定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等相关协会、团体工作。 (十)制定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扶持鼓励推动地区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监督检查文化产业园区、旅游景点的服务质量、安全、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旅游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加大我旗文化旅游资源、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促进招商引资,加快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建设步伐。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