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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办发〔2017〕145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托克前旗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鄂托克前旗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研究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精神,落实全国、全区、全市和全旗卫生与健康大会的有关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和自治区、市关于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有关部署意见,决定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旗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适应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以及推进分级诊疗、医生多点执业服务等改革相衔接,强化绩效考核,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适应行业特点的要求,坚持中医、蒙医、西医并重,完善和优化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坚持动态调整与合理预期相结合。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支出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妥善处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公立医院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完善公立医院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旗人民医院、蒙医综合医院要在现行工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特点和医院实际,以及两所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和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建立符合本院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文件“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现有绩效工资水平,确定试点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线,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在全旗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绩效工资包括:4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院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公立医院在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线内申报绩效工资总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公立医院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医疗服务收入等因素量力而行。鼓励通过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提高医疗服务收入。严禁借改革之名,提高收费价格,转嫁改革成本,增加患者负担。 (三)建立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等次,允许公立医院在上年度绩效工资总量10%的幅度内适当提高或降低绩效工资总量。考核结果要报旗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报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优秀的,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考核合格的医院,维持现行绩效工资总量;考核不合格的医院,适当降低绩效工资总量。 (四)建立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公立医院、院长的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公立医院要制定和完善对职工的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综合考虑患者满意度和社会评价等因素,对公立医院、院长和医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必须与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院长、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收入直接挂钩。 (五)改革完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和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按照不高于本院职工平均工资(包括60%的基本工资,4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院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标准核定,考核优秀的主要负责人适当提高薪酬水平,最高不超过2.5倍核定。医院职工平均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算。副职人员薪酬可按主要负责人薪酬的70%—80%核定。院长薪酬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并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副院长和总会计师薪酬由医院自筹解决。 (六)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以增加知识价值和注重工作实绩为导向,绩效工资全部由公立医院自主分配,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公立医院要区分不同岗位,兼顾不同学科,重点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医务人员倾斜。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七)保障多点执业医务人员的收入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执业地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因素,由执业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协商确定,所支付薪酬不纳入绩效工资。 (八)建立名医激励机制。由旗人民政府设立鄂前旗“名医基金”,基金总额50万元,并每年递增,基金由旗财政统筹安排,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名医基金用于奖励医德高尚、医术高明、服务优质的好医生,以实现感情留人、待遇留人、荣誉感留人。鄂前旗名医经多渠道推荐、评审委员会评选以及公众网络投票的方式产生,由旗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九)经费来源。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原渠道解决。公立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和全成本核算制度,通过节约成本、提供优质服务增加医院的合理收入。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十)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内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旗人民医院现在编在岗104人、旗蒙医综合医院在编在岗69人均按现行财政供给体制予以保障,享受与旗内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控制编人员由医院自主逐年按需提出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报旗卫生计生局、编办审批同意后,由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招考,稳步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工资按照全旗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含五险一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从医院收入中解决,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 四、改革试点范围和时间 旗人民医院、蒙医综合医院列入试点范围。试点时间为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为期1年。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9月初,旗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改革试点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从9月份开始,每月末向旗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8月初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三)2018年年初,卫生计生部门将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改革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旗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一定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做好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旗委、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务求改革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根据改革试点精神,结合我旗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薪酬制度改革政策,按计划认真组织试点,把握工作进度,确保试点按时保质完成。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分配纪律,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各种津补贴。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加强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社会舆情,提前做好分析研判,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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