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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4日 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前政办发〔2018〕47号
                   鄂前政办发〔201847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

前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前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4

 


鄂托克前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

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旗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整改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范围全旗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的重点是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等。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和教师从业行为,监督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费等行为,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安全隐患和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立即停办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旗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进行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决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并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七)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成立组织机构

保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决定成立鄂托克前旗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白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陈希杰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员:薛彩虹         发改局副局长

吉雅图         旗教体局副局长

郝占国         公安局副局长

        阿日贡高娃     民政局副局长

杨文世         人社局副局长

 伊拉图         住建局副局长

 秦冬梅         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卫计局副局长

 段永利         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热德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孟济东         消防大队参谋

 宋俊宝         新闻中心副主任

            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建林         上海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海东         城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乌云娜         昂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吉雅图兼任,主要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开展对旗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教育体育局: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环境、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行为。

2.人社局: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人事管理,用工情况,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购买情况,并全面清理检查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共享旗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外国人(包括外籍教师)来华在校外培训机构工作许可审批。

3.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清查工作并依据有关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归集公示的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做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吊销工作; 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检查其餐饮食品安全、落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验收加工场所布局、设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食品安全设施设备情况及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4.民政局:负责各级各类非企业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核准登记,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规范办学行为。

5.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治理行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消防大队:负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重点查看硬件设施的配备,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等是否到位,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责令其依法停办整改。

7.住建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建房屋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审核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质量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校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8.发改局:负责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9.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根据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的管理工作,不符合规定出现破损、陈旧、有损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以及违法违章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10.文旅广电局:负责审核管理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培训业务。

11.新闻中心: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12.卫计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控,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工作,避免流行性传染病等疾病的传播,对于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依法停办整改。

13.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调动网格管理员对辖区内的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主体是旗人民政府。建立成员单位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校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分类别、权限进行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定期研究解决全旗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2018年5月底前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制定本旗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排查摸底属地校外培训机构。

(二)集中治理和整改提高。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分类建立台账,公布有安全隐患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专项督促和定期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共同组成督导组,要定期督查本旗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专项督查验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和分工,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工作畅通按照“谁审批谁摸底”“未审批共同摸底”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治理方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二)全面排查整改。参与治理行动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该补证照的补证照,该收缩其营业范围的收缩其营业范围,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

(三)构建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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