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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政发〔2018〕13号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前旗 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鄂托克前旗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旗委九届61次常委会议、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5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鄂托克前旗开展综合治税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区、市两级关于开展综合治税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环境,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促进全旗税收平稳持续增长,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探索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构建“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律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体系,通过实施综合治税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全旗综合治税工作,进一步构建“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成员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结合实际,稳步实施。统筹兼顾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健全税收工作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治税。 2.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持税务机关征税主体地位,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实现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由税务部门单一征管转变为多部门联动协作、共同推进。 3.信息共享,服务决策。坚持财税牵头与部门共享相协调,加强与其他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衔接,为有效处理复杂财税问题提供新手段,为旗委、政府调控财税政策提供依据。 4.着眼全局,注重实效。以实施综合治税为突破口,集中开展税收治理专项行动,实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同时,通过数据平台,推动各部门齐抓共管,促进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稳步增长。 二、工作目标 (一)主要任务 1.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各镇、旗直各相关、各企事业单位、各相关群团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本区域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建设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旗综合治税办公室要按照上级要求,建设全旗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结合税收征管需要和部门职责,对各相关部门应提供涉税信息的内容范围、标准格式、传递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要不断完善涉税信息处理功能,确保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交流共享和业务协同顺畅高效。旗综合治税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维护工作。 3.开展综合治税专项行动。紧紧围绕当前财政增收重点困难和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政府债务化解需要,要针对重点财源进行广开源、高起点、全方位的综合治理,主动谋划油气开发、煤炭资源、重大项目建设、房地产、水资源、环境保护、属地注册等领域的税费治理,特别是对历年欠缴税费的征收,要坚持多措并举,采取税收强制执行、限制性手段、企业诚信建设等方式,推动综合治税,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二)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联动制度。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办法;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2.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征收部门需要,以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及涉税信息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制定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按要求向本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3.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要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明确综合治税信息员职责,按照涉税信息内容、范围和时限要求,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提供涉税信息,加快形成覆盖旗、镇、嘎查村(社区)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加强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做好涉税信息采集、报送、反馈等工作。加大对综合治税信息员的培训力度,保证涉税信息质量。 4.建立综合治税情况通报制度。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综合治税信息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不积极配合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开展综合治税专项整治行动 (一)深入开展天然气税收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钻采企业加强备案管理制度,从准入备案到工程建设全程跟进,准确掌握钻采企业税收征缴情况。认真开展增值税清算工作,与乌审旗苏里格分局和中石油采气三厂密切对接,通过数据比对,做好数据清算,确保辖区内税收应收尽收。委托采气三厂和苏南公司对所属区块外来企业依法代征应预缴的增值税,切实加强外来油气田施工企业就地预缴税款的税收监管。(牵头部门:国税局、地税局;责任部门:财政局、油气办、各相关镇) (二)开展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治理行动。充分应用现有计税系统,及时分析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扎实做好第三方行业数据的分析比对,强化税收监管,加大督促整改力度,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完善涉税信息传递、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掌握征管主动权,形成煤炭行业税收管理合力。(牵头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责任部门:开发区、各镇、经信局、煤炭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等部门) (三)开展重大项目建安税专项整治行动。紧盯重大项目建设,提高建筑安装业就地纳税比例。从重大项目招标环节入手,积极争取重大项目施工企业及下游材料供应、配套服务企业就地注册、属地纳税。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下游建筑安装企业税负,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争取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材料供给、建安服务的二级税源企业就地注册、开票、属地纳税,将税收留到当地,增加税源。(牵头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责任部门:开发区、各镇、发改局、经信局、农牧局、文旅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局、安监局等部门) (四)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行动。依托综合治税信息平台,重点对2018年度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情况开展风险筛查,制定税收风险点。组织地税、国土、镇等部门开展两税税收风险点核查,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管,确保应收尽收。(牵头部门:地税局;责任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开发区、各镇、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审计局、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房管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 (五)开展环境保护税、水资源征收治理行动。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地税、环保等部门分工协作的税收征管保障机制,密切沟通协作,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加强污染排放企业监管,水务部门应最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涉税信息共享、税额核定征收及抽查、税收风险疑点核查反馈等工作。地税部门应厘清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税源底数,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导培训,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牵头部门:地税局、环保局、水务局;责任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开发区、各镇等相关部门) (六)开展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税收风险专项核查行动。旗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对近两年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核查按不征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堵塞税收漏洞。旗综合治税办公室、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建立起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税收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牵头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责任部门:开发区、各镇、各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信息共享 1.旗综合治税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鄂托克前旗综合治税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以外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提供。 2.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搞好税收征管工作,并将工作成效定期上报综合治税办公室。 3.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收无关的用途,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二)税源管控 1.税务部门在获取涉税信息后,要认真整理、加工、分析,加强综合利用,实现涉税信息与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有效融合,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2.开展“以地控税”。通过收集工业用地、商住用地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证审批、项目规划、开工许可、预售许可、工程监理、消防验收、工程预决算审批等一系列审批、备案、许可等信息,形成对房地产项目和新建工商企业项目环环相扣的完整涉税信息链。 3.开展“以电控税”。收集工业企业用电信息,通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企业用电量与产值、销售、库存的变化情况,达到掌控税源的目的。 4.开展“以贷促税”。金融部门把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涉税信息及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情况,作为向企业提供预授信服务的重要参考,提高企业诚信纳税意识。 5.完善委托代征管理机制,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对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增值税免抵额审核环节的城建税,住建局增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审环节的汽车车船税,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纳税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控管。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 6.各保险机构要在加强行业纳税意识的同时,更好的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作用,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保险行业协会做好对各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解缴地点,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为解缴车船税。 7.加强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市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增值税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8.各部门、各单位在购置商品、接受服务时,应按照规定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在取得发票时通过网络或税控装置重点审核发票的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税收保障 1.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全旗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2.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拒绝提供涉税信息和数据的;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或者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事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加强司法部门的税收协助。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其他司法部门要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五、激励机制 (一)考核程序 1.协税护税考核工作由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统计各成员单位上报信息情况,结合考核标准,按月统计纪录,并随时督催,年末根据记录情况、评分标准进行统分和综合考核。 2.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协税护税工作考核结果,拟定奖惩意见,报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兑现奖惩。 (二)奖惩措施 1.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全旗实际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2.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通报各单位综合治税责任落实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涉税信息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由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旗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领导审批后,记入年度实绩考核。 3.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启动追责机制。
附件:1.鄂托克前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2.鄂托克前旗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专项工作方案 3.鄂托克前旗清缴欠税欠费专项工作方案 4.鄂托克前旗重点投资项目源头控税专项工作方案 5.鄂托克前旗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导则
附件1:
鄂托克前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结合我旗实际,成立鄂托克前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崔景翔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阿有希 旗财政局局长 付来斌 旗国税局局长 谢文平 旗地税局局长 乌云娜 旗审计局局长 吉日木图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成 员:陈小慧 旗政府办副主任 阿拉腾乌拉 敖镇镇长 热 希 上海庙镇镇长 额登毕力格 城川镇镇长 冯春花 昂素镇镇长 罗建勋 旗发改局局长 哈 达 旗教体局局长 米海云 旗司法局局长 柳天云 旗经信局局长 杨革命 旗人社局局长 王建平 旗国土局局长 秦有国 旗住建局局长 边子文 旗交通局局长 杨生俊 环保局局长 李建勋 旗水务局局长 李云龙 旗文旅广电局党组书记 陈 昭 旗卫计局局长 齐阿日并 旗农牧业局局长 刘树国 旗统计局局长 苏占前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额尔肯达莱 旗残联理事长 朝 宝 旗法院副院长 宝音达来 旗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树平 旗民政局副局长 郝占国 旗公安局副局长 孟金良 旗财政局副局长 巴格那 旗房管局局长 高 鹏 旗地税局副局长 孙向阳 旗国税局副局长 伊·哈达 旗审计局副局长 卢耀武 旗供电分局局长 高双全 人民银行鄂前旗支行行长 陈 栋 旗银监办主任 旗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旗财政局局长阿有希兼任,具体负责综合治税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阿有希 旗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付来斌 旗国税局局长 谢文平 旗地税局局长 杨海生 旗政府办工作人员(常务) 成 员:孟金良 旗财政局副局长 高 鹏 旗地税局副局长 孙向阳 旗国税局副局长 伊·哈达 旗审计局副局长 许 静 旗财政局工作人员 崔晓柱 旗地税局税收管理股内勤 主要职责:1.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各专项组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2.负责研究完善全旗综合治税管理工作机制,抓好旗本级综合治税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各镇、旗直部门有计划、按步骤开展综合治税工作;4.完成旗委、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 组 长:孟金良 旗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纪翊涵 旗国税局上海庙分局副局长 兼征管股股长 肖岚月 旗国税局上海庙分局副局长 冀 晶 旗国税局办税厅主任 赵 伟 旗地税局敖镇税务所所长 布 仁 旗地税局上海庙税务所所长 蔺利军 旗财政局税股股长 主要职责:1.负责建设“全旗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数据共建共享、互联互通;2.完善涉税信息库,对数据库数据进行及时比对和更新;3.连接旗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数据平台;4.完成旗委、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欠缴税费清缴组 组 长:付来斌 旗国税局局长 谢文平 旗地税局局长 成 员:巴格那 旗房管局局长 斯 旺 旗油气协调办副主任 贾向兵 旗经信局副局长 高 鹏 旗地税局副局长 孙向阳 旗国税局副局长 额尔登图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德力格玛 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 刘咏梅 旗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许颖峰 旗地税局主任科员 其他成员可结合具体工作从相关部门抽选。 主要职责:1.催缴煤炭、油气资源、房地产企业等重点领域历年欠缴税费,确保应缴尽缴;2.完成旗委、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专家组 组 长:阿有希 旗财政局局长 成 员:付来斌 旗国税局局长 谢文平 旗地税局局长 成 员:伊·哈达 旗审计局副局长 邵东河 旗地税局主任科员 燕世荣 旗政府法制办主任 德力格玛 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 吕俊喜 旗地税局纳税风险股股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旗级专家库中抽选。 主要职责:1.为清缴欠税欠费提供“智力”支撑;2.参与涉税涉费政策调整的论证、合法性审查、谈判等工作;3.完成旗委、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执纪执法组 组 长:吉日木图 旗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成 员:思宝东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广斌 旗委督查室负责人 王双喜 旗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庞彩俊 旗地税局税政法制股股长 根据工作需要可从组织部、党政督查室抽选。 主要职责:1.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镇、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和各专项工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予以备案;2.完成旗委、政府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全旗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2.研究制定全旗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及方案; 3.审议、修订有关工作制定及办法; 4.协调全旗及全旗各部门涉税方面的有关问题,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5.其他需要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整理和拟定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提出有关工作思路和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2.负责落实、督办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具体组织全旗开展综合治税工作,针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及建议; 3.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编辑《综合治税工作简报》,及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 4.组织召集涉税信息资源共享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涉税信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 5.加强监督检查,对税收征管中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6.组织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完成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旗财政局:提供转发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方案、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及检查落实税收政策的有关信息;会同税务部门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提供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项目配合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税收;严格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发放,提供领票单位名单,对不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停止向其发放财政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加大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力度,为全旗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及技术改造项目信息;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兼并情况信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信息;核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标准信息。 2.旗国税局: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中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全旗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3.旗地税局: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等信息;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全旗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4.旗法院:对涉税案件情况及时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审理和执行涉税案件的有关信息。 5.旗检察院:及时提供办理涉税案件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偷逃税信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对涉税案件的法律监督。 6.旗发改局: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续建、新开工、竣工投产相关信息;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进度情况;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变更的相关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相关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交易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提供科研经费拨付明细、办理科研机构的认定(变更)信息、优良品种许可证发放情况和技术转让信息。 7.旗人社局: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对吸纳下岗人员的企业认定、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及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 8.旗住建局:提供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征收工作;负责查询涉税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提供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工商登记信息;提供建筑企业有关信息;提供辖区内的建筑拆迁信息;提供辖区内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信息,包括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城镇)涉及,建设工程审批规划。 9.旗公安局:提供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提供机动车登记、保有、年检、注销信息;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提供房屋租赁有关信息。 10.旗经信局:提供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 11.旗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对未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收回、征用等信息,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提供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相关信息;提供批准占用耕地及非法占地的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地税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12.旗交通局:提供公路建设、路网改造项目的投资和改造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信息。 13.旗民政局:提供民办非企业的认定信息及年检信息。 14.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提供工商企业的年报登记信息;提供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相关情况。 15.旗教体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定信息及外籍教师人员信息;提供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信息;提供体育比赛相关涉税信息。 16.旗文旅广局:提供全旗旅行社登记管理信息;提供全旗每月旅游人数和收入信息;提供文化企业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提供文化团体演出的信息。 17.旗卫计局: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变更情况;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18.旗司法局: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提供经济纠纷案件中涉税信息。 19.旗审计局:加大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查处不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的行为;对税费征缴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审计。 20.旗水务局:提供水利工程建设改造计划信息;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提供全旗用水企业信息。 21.旗征收与基建中心:提供全旗政府投资营建项目信息。 22.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建设工程中标信息;提供政府采购中标信息。 23.旗残联: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认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24.旗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及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负责提供纳税单位和个人入库税款明细信息。 25.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信息。 26.旗电力部门:按月提供本辖区所有企业的用电信息。 27.旗农牧局:提供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 28.旗统计局:提供地区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工资等信息。 29.旗安监局:提供全旗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30.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综合治税工作;积极配合旗综合治税办公室工作。
附件2:
鄂托克前旗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综合治税工作,提高我旗综合治税信息化水平,健全综合治税长效机制,提升税收共治水平,公平税负,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税(费)收与经济协调增长,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级采集、互联互通、服务财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采集管理,完善平台比对分析功能,提升涉税信息应用能力,为财税部门加强征管提供重要信息支撑,为旗委、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二、工作分工 此项工作具体由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组”统筹实施。 三、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税信息平台管理,强化税源信息监控分析,提升信息治税水平。 2.完善税费剖析工作机制,聚焦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3.与旗大数据平台、政务服务平台衔接,形成综合性、共享性互联治税平台。 四、工作内容 1.修订涉税信息目录。旗综合治税办公室应结合财税部门征管需求和涉税(费)部门职能调整,4月底前修订完成《鄂托克前旗涉税信息共享基本目录》,完善信息采集内容,明确部门责任和信息报送时限,增强信息采集的规范性和可用性。(牵头部门:旗综合治税办公室;责任部门:旗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4月底前) 2.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各涉税(费)部门应根据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明确1-2名治税信息员,负责将本部门涉税信息按时上传至涉税信息平台;综合治税办公室每月15日前,对各涉税部门报送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夯实涉税信息质量。(牵头部门:旗综合治税办公室;责任部门:旗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5月15日前,长期坚持) 3.强化信息分析应用。综合治税办公室应联合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涉税信息平台比对分析功能的研究应用,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数据对比分析和风险识别,查找疑似税情,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并健全处置结果反馈制度。(牵头部门:旗综合治税办公室;责任部门:旗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5月15日前,长期强化) 4.加强税源监控分析。综合治税办公室应依托涉税信息平台,5月底前建立起本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种税源监控体系,确定分类监控企业名录,动态监控企业税收增减变化情况;建立税收收入月分析制度,每月开展税收结构性分析,深入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应对举措,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牵头部门:旗综合治税办公室;责任部门:旗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完成时限:5月底前,长期强化) 5.开展业务专题培训。综合治税办公室从5月份开始,陆续组织各涉税部门信息员和综合治税工作人员,分批开展涉税信息平台应用、财税政策及数据分析等业务培训,提升综合治税工作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旗综合治税办公室;完成时限:5月开始,长期坚持) 五、工作要点 在推进综合治税过程中,要坚持统筹兼顾、有的放矢的工作原则,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各税种管理 1.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充分利用好涉税信息数据库,抓好涉税信息的采集、汇总、传递等基础工作,通过筛选、分类、整理、储存等各个环节,形成涉税信息工作流,准确获取外部税源信息,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实行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制,优化“专人专管、跟踪监控”办法。推行专业化、行业化管理与切块分片管理并行的管理方法,进一步深化“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立案头分析评估和下户稽查检查联动机制,形成“链条式”管理和“一体化”工作法,发挥好评估和稽查的互补作用。 2.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重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点户的核查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深入分析,对疑点、焦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结合重点税源行业生产经营规律、财务会计核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探索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3.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工作。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大力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 4.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季度掌握资源开采类企业税收征缴情况。实行重点资源税涉税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提升税源管理水平。按照行业特点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全面提高征管水平。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开展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分析测算工作。 5.加强对其它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传递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税源数据库,对重大项目实行综合动态管理和监控,确保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1.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矿业企业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建立矿业企业远程税收监控系统,对企业生产及产品产量实时监控。国土资源部门在为申请方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有税务部门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材料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股权交易各方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股权变更情况,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3.加强对医药、食品、粮油加工等民生企业的税收管理。要落实好国家支持民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同时,要加大对民生企业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掌握民生方面税收增减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生企业健康发展。 4.加强对建筑业的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5.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重点加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的监控,做好企业法人身份信息确认等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的后续管理,降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风险。要重点监控企业资金结算方,加强票流、物流、资金流监控,严格审核销售合同、银行结算单据等交易凭据,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有效堵塞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漏洞。 6.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管理,按照税务部门的需求提供企业用电信息。税务部门对用电工业企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通过行业归类,并对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产值耗电与税负水平进行测算,建立税收风险监控预警模型,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实施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 7.加强对服务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款;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对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8.加强对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等各项税款。 9.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高新技术及各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款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委托代征,加强零散税收管理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实现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受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委托代征协议,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各种税费代征手续费,保证税费代征工作经费开支需要,调动和保护代征单位工作积极性。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开发区、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综合治税组织协调力度。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全旗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能,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综合治税经费和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及时开展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税(费)收征管人员的执法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工作队伍,在全旗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推动全旗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有序开展。 (三)加大综合治税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的宣传工作,扩大综合治税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同时,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综合治税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各界对综合治税的关注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3:
鄂托克前旗清缴欠税欠费 专项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规范税费征管征收秩序,加强对历年欠税欠费的清理,促进全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方位清理,彻底摸清、核实欠缴税底数,在全旗范围内营造清缴欠税声势,形成欠税清缴威慑力,促进企业主动缴纳所欠税款,增强纳税意识,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力争欠缴税款全部入库,缓解税收收入压力。主要任务和目标:从2018年5月开始,在全旗范围内对企业历年所欠税费进行清缴,欠缴税费回收率应达到50%以上。 二、清缴范围 1.油气田领域。重点做好油气田企业历年耕地占用税、排污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清缴工作。 2.煤炭领域。重点做好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清缴工作。 3.土地领域。重点做好在旗投资建设、生产经营企业土地出让金的清缴工作。 4.房地产领域。重点做好房地产企业欠税及滞纳金的清缴工作。 欠税欠费情况
三、工作分工 此项工作具体由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欠税欠费清缴组”统筹实施。 四、实施步骤 本次清缴从4月底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7个步骤进行。 (一)欠缴税费核查(4月15日至4月底)。旗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对各企业当前纳税、欠缴税费原因、资金流向等情况,采取措施,强化管理。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缴税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确保欠缴税费信息数据真实准确。 (二)责令限期缴纳(5月初至5月15日)。根据核查情况,对纳税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或执收执法部门对应缴未缴的纳税人要依法下达《限期缴纳税款(费)通知书》,催缴入库。责令缴纳税费的企业限期缴纳税费。 (三)约谈(5月15日至5月25日)。对限期催缴仍未主动缴纳入库的企业及个体户,各征收部门要对欠缴税费的企业统一开展约谈,约谈对象为欠税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通过约谈,约定缴纳税费期限,并跟踪监督税费入库。 (四)发布欠缴税费公告(5月26日至5月30日)。严格执行欠缴税费公告制度,税务部门对2018年5月30日前仍未缴清税费的对象停售发票,对符合欠缴税费公告条件的企业汇总上报,并在新闻媒体上统一进行欠缴税费公告。 (五)强制执行(6月1日至6月20日)。对发布欠缴税费公告后逾期仍然应缴未缴的企业,要按征管法规定,依法采取税费强制执行措施。将税收违法企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费的企业,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清缴模式 (一)以资抵税。通过谈判等方式,引导欠税欠费企业将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所得专门用于缴纳欠税欠费,特别是针对房地产企业,可采取此种模式。 (二)以票控税。对仍在运营企业,通过限制税票,倒逼企业及时缴纳欠税欠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清缴欠缴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主动向旗委、政府汇报,以保证清缴欠缴税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互相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共同抓好欠缴税费清缴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旗国土局、房管局、油气办等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报送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和经济数据;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对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加大打击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为实施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提供协助;新闻中心要广泛宣传,跟踪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在清查阶段,各征收单位每半个月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清缴欠缴税费入库进度情况。定期对清缴欠缴税费工作开展及时进行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取得成效、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典型案例等书面总结材料,并由综合治税办公室汇总后,及时上报旗委、政府。
附件4:
鄂托克前旗重点投资项目源头控税 专项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社会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税源管理,堵塞“跑冒滴漏”现象,做到应收尽收。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项目范围 包括政府、企业资金投资,以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维修维护等为主要形式的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 1.推动建设企业属地注册。对未在我旗属地注册的各类企业,特别是油气、煤炭、建筑企业、房地产等企业,进行全面摸排,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在我旗落实属地法人注册工作,确保外地企业属地法人率达到90%以上。 2.加强税源源头管控能力。要充分借助各有关部门对各类社会经济体的管理优势,进行税收源泉控管,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方法步骤 (一)推动建设企业属地注册 1.参照属地注册的现行政策予以推动,在我旗连续经营180天以上的异地企业,要求属地注册登记,就地领票缴纳税款。 2.建立多级协调联动,推动在旗建设的大型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央企等)属地注册法人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强税源源头管控能力 1.信息采集。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结束后,旗发改局、财政局、公管办等相关业务主管股室按月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投资建设项目清单,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中标单位、中标金额、项目建设地点等。 2.信息传递。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将投资建设项目涉税信息汇总整理后,及时传递给国税部门。国税部门收到涉税信息后,将信息按项目建设地分类,传递到相应的税务分局。 3.信息比对。国税部门将收到的涉税信息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对尚未纳入征管系统的、征管不到位的项目或纳税人,应及时完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检查,及时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地税部门依据施工企业增值税缴纳情况和占地信息,做好附加税费和涉地税收的征管工作。 4.支出管控。财政局业务股室,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拨付资金时实行“先税后拨”,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杜绝税收外流现象。 5.成果汇总。税务部门要及时汇总投资建设项目纳税情况,填写“投资建设项目源头控税成果汇总表”,统计各项目的应缴税款、实缴税款和查补税款,分季度报送综合治税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源头控税是信息治税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加大协调力度。综合治税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将具体工作抓实抓好,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旗公管办在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旗内和市外建筑企业,最大限度降低营改增改革对旗级财税收入的影响。 (三)积极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随着我旗全社会投资项目和投资额的增加,为杜绝漏项漏户,各部门必须将此项行动持之以恒的开展下去,形成一项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相关税款依法征缴,及时入库。
附件5: 鄂托克前旗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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